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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债权确定)
【来源】: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9-4-27

房屋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债权确定)

一、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带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原件)

  6、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7、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8、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9、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注:

  1、最高额抵押权应提交的资料:

  (1)设立:1511

  (2)变更:1367811项(多个抵押权人的需提供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3)转移:1367911

  (4)债权确定:1361011

  2、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二、办件时限及工作流程:

  1、办件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2、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缴费→发证

三、应缴费用:

  1、登记费:住房登记80/套;非住房550/件。

  2、档案资料整理费40/宗,查档费10/